基于熟悉理论的邪教防控研究上
时间:2023年11月01日信息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字体:

【摘  要】邪教题目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挑衅。本文通过辨析邪教组织的重要特性,基于经典的熟悉理论,剖析世界各地部分邪教组织的罪恶本质,并就基于熟悉理论的邪教提防和治理提出响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邪教;熟悉论;提防和治理

Abstract:The problem of destructive cults is a common challenge faced by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cult organizations, analyzes the evil nature of some cult organizations around the world based on the classical epistemology,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revention and governance of destructive cults based on some epistemological theories.

Key words:Destructive Cult   Epistemolog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邪教(或称破坏性膜拜整体),作为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种扭曲的特别体现情势,既具有其深刻的意识形态性,又有复杂多样的存在于实际社会中的实践样式。但是,邪教的本质属性都是反科学、反理性、反主导文化、反社会、反人类,邪教破坏人们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原则,只能给社会带来痛楚、恐慌和磨难,各国种种邪教无不臭味相投。因此,邪教就是邪教,与宗教其实是格格不入的,无论其怎么掩饰,也绝对成不了宗教。基于邪教的险恶本质和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种种犯罪运动,尽管各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存在差异,但很多国家当局对邪教和邪教题目都严加提防。在全球化进程中,邪教题目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面临的共同挑衅,也是亟需法学、政治学、宗教学、社会学、生理学等等学术领域重点关注的庞大课题,以帮助各国当局和人民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削减因邪教而产生的极端主义和暴力事件,共建、共享、共治和平有序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1.辨识邪教的重要特性

尽管世界各国和国际学术界对于“邪教”的概念界定仍因体系体例、法律框架差异和学术争论等而尚未有同一标准,但邪教组织的险恶本质以及它们的诳骗性和极端社会危害性,越来越被世界公众、学者以及当局机构所深切认知,由此国际学术界对“邪教”的学术界定也渐渐趋于大同。关于邪教的重要特性,各国学者和相干法律也都给出了比较同等的表述,本文列举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界定。

美国干预邪教专家、破坏性膜拜犯罪案件法律顾问瑞克·艾伦·罗斯(Rick Alan Ross)在他的专著《邪教:洗脑背后的原形》(Cults Inside Out: How People Get In and Can Get Out)中,介绍了美国耶鲁大学生理学系教授、精神病学家罗伯特·杰伊·利夫顿(Robert Jay Lifton)发表的《邪教的形成(Cult Formation)》中关于对邪教辨识标准的权威性描述,重要集中在三点:①一个颇具魅力的向导人,当最初可能维系教团的基本原则失去作用时,日益成为被膜拜的对象;②一个强制性劝诱或思想改造的体例;③向导人和占统治地位的小圈子在经济、性及其它方面对其成员的剥削。

法国学者认为,应该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以“伤害性”来界定邪教(Evil Cult):一个整体,行使科学、宗教或治病为幌子,袒护其对信徒的权力、精神控制和盘剥,以最终获取其信徒无条件效忠和听从、并使之摒弃社会共同价值观(包括伦理、科学、公民、教育等),从而对社会、小我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体系体例造成危害,即为邪教。西方英语文化圈通畅的Cult(膜拜整体),法语、德语文化圈通畅的Cult-Sect(膜拜教派)等等,这些对邪教的称谓在学术上的全称一样平常为——具有紧张犯罪性子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 Religion),或被称之为破坏性膜拜整体(Destructive Cult)。法国专家研究认为,邪教的“精神领袖”至高无上,这个“精神领袖”每每活着,也是邪教的创立者。他要么假借其他宗教的躯壳,要么自创一个教派。如美国的“科学神教”借助基督教、中国的“法轮功”则借助佛教。邪教的“精神领袖”都同等地自称“法力无边”且掌握着宇宙最终真理,强制所有信徒永久听从和跟随他。法国情报总署总结了邪教的十大特点:①精神控制;②大肆敛财;③离开正常社会生活;④侵犯小我身体;⑤吸取儿童入会;⑥反社会;⑦扰乱社会正常秩序;⑧赓续引起司法纠纷;⑨经常性地转移资金;⑩试图渗入公共权力机构。最终,邪教肯定会导致信徒走向极端,做出自尽、集体自尽或谋杀等过激举措。

美国生理学专家、国际膜拜整体研究会(ICSA)实行董事迈克尔·D·朗高尼(Michael D. Langone)博士曾于1990年代发表了《膜拜整体的特性》一文,经过多年研究,他与相干学者于2008年提出了“邪教征象中常见的社会结构、社会生理及人际交往举动模式”,指出识别邪教的分析工具重要包括:盲从、禁止嫌疑、冥想、要求成员切断与家人、同伙的联系、大肆敛财、不能退出,等等。此后,朗高尼博士于2015年10月在《ICSA Today》(《今日国际膜拜整体研究会》)上再度发表修改后的文章“Characteristics Associated with Cultic Groups - Revised”,对膜拜整体的特性进一步解析,但他强调这不能作为邪教识别的诊断仪或完全标准,而是辨识邪教的“分析工具”,其重要内容包括了15个方面:①领袖盲从;②禁止嫌疑;③冥想;④完全操控信徒的思维、举动与感觉;⑤张扬教主是救世主等;⑥具极端非友即敌意识,引发社会冲突;⑦教主至高无上;⑧为达目的不择手段;⑨以情绪劝诱、影响并控制信徒;⑩信徒断绝与亲友的关系;⑪费劲心计心情招募信徒;⑫大肆敛财;⑬信徒须投入大量时间致力于整体运动;⑭信徒只能与本整体成员居住或交往;⑮精进信徒认为脱离该整体会失去生活意义;等等。

基于熟悉理论的邪教防控研究上

广大中国学者对邪教题目也进行着广泛而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从更易于通俗民众理解和接受的层面总结归纳出邪教的十个特性: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②不择手段,骗敛钱财;③称传统宗教过时,要信新神;④诳骗威逼妇女受教主侮辱;⑤鼓吹入了教能消灾逃亡;⑥非法聚会时偷偷摸摸、乱喊乱叫;⑦加入后不让退会;⑧宣传世界末日来临,只有加入才能得救;⑨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⑩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运动;等等。

还有学者把邪教的重要特性归纳为“六大特性”:①教主崇拜;②精神控制;③编造邪说;④敛取钱财;⑤隐秘结社;⑥危害社会。或是:教主崇拜、反社会、张扬末世论、反人性、大肆敛财、精神控制。

在法律法规层面,各国当局普遍相继出台了邪教认定及治理的相干法律法规,比如,法国、日本、俄罗斯等,都出台了比较成系统的邪教治理法律法规。在中国,在周全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指引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系统赓续健全和完美。《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奉自由。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部分条目进一步完美和明确,总体来说,中国当局承认并以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势珍爱“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上帝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及经由它们建立起来的全国性宗教整体,这些宗教整体普遍被认为是“正信宗教”。而悖离中国社会实际和宗教历史沿革的,且不具备吻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完整教规教义的新兴“宗教”派别尚不能属于当局认定的“正当”宗教范畴,这其中确实有不少最终都走向邪教的不归路。对邪教的提防和治理,国家在法律层面也进一步明确,中国现行《刑法》(1997)第300条明确列示了针对不同犯罪现实的刑事处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进一步对该条目修改完美,规定了“组织、行使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行使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详细情形的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行使邪教犯罪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法释〔1999〕18号),对相干法律适用题目进行司法诠释,2001年又发布了《诠释(二)》(法释〔2001〕19号)进一步做了增补。2017年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行使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法释〔201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诠释对此前的相干诠释作了修订。其中第一条就是对“邪教组织”概念的法律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行使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提防和惩治邪教运动,这是彰显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当局道路自傲和制度自傲国家意志的表现。目前,邪教组织的运动更趋潜伏化、网络化、系统化,通过形形色色的网上勾联影响网下,多样性的地下非法运动也更甚于地上。中国反邪教协会指出,要高度小心危害公众的各种邪教,部分邪教组织仍然在我国境内隐秘从事传教、聚会、滋事等运动,提示广大群众细致提防其危害。(未完待续)

[ 作者:范宝祥 李斌 计晗  /   编辑:富阳区反邪教 ]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