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精神,推动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科普资源功能发挥,按照体系化、规范化的思路加强我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明确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有章可依,特制定下发。
附件:1.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2.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杭州市富阳区科学技术协会 中共杭州市富阳区委宣传部
杭州市富阳区教育局 杭州市富阳区科技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1
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精神,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科普,推动科普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生产、自然资源、旅游、传媒和服务等领域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和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社会和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和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社会和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科普馆、农业教育科研设施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传播、电子影像、报刊杂志书籍类印刷品等为载体的,面向社会和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新媒体、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
(六)科普活动站点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各类普及科学知识的公共设施、场站、行业或主题类的科普场所等,包括社区科普活动中心、科技名人故居(纪念馆、纪念学校)、水厂、消防站、企事业单位的科普场馆等。
第三条 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由富阳区科协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科技局联合认定并提供业务指导,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并发挥示范作用,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新媒体、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有具体部门管理,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具有专项科普经费,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或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展厅)、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设施。
(六)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七)主动接受认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交办的科普任务,接受认定单位组织的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和工作考察。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以自愿申报、主管单位推荐为原则。
(二)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能力;(3)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自评表;(4)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报至区科协科普部。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富阳区科协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申报科普教育基地单位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
第八条 加大对申报意愿强烈、基础条件好、科普主题鲜明的机构(单位)的培育力度,根据总体布局,加大对国家和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大科学装置、大科学计划、研究院等具有前沿科学启示和普及教育优势的重大科研机构和主要科创平台予以重点培育,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
第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由区科协、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四家单位联合发文,颁发“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三年一次。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
第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日常科普工作接受所属辖区科协业务指导,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与本辖区的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结合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开创性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运用新媒体、新载体、新技术、新平台创设各种应用场景,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验式、交互式、沉浸式科普,广泛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社会化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与全国、省、市重大科普活动和重点科普项目实施。每年在“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科技(科普)周”等重要科技节日及本行业(专业)领域节日(纪念日)期间,要示范带头开展活动,并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村社、乡镇、学校、机关、企事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开展专项、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科技志愿服务,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数字赋能,加快推进科普教育基地上网上线,入驻“科普中国”“浙里科普”等科普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开设科普宣传网站,建设云展厅、云体验等平台。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和开展科普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参加基地联合会活动,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受富阳区科协、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对科普工作的指导。每年年初向命名单位报送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照片、视频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区科协牵头有关单位不定期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多种形式的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科普教育基地同时接受所在辖区乡镇街道科协的工作指导,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十条 区科协、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科技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
第二十一条 区科协、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对科普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考核情况择优向市、省、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为“杭州市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和“全国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
第二十二条 取得“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区科协通报有关情况,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否则将被认为自动放弃“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达到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杭州市富阳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一、科技场馆类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0 平方米;专业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3.有场馆科普教育网站。通过各种媒介持续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展教器具等,具有一批质量好、传播广的优质原创科普资源。
(二)开放接待
1.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10000人,专业科技馆不少于5000人。
2.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1.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其正职应由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2.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0人以上。
3.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五)科普活动
1.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2.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3.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4.开发数字化科普媒介,打造云上展厅。
5.与所在地的村社、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性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6.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
二、公共场所类
(一)场地设施
1.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2.具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
3.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开放接待
1.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2.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1.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科普专职或兼职人员。
2.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或兼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建立长期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
3.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五)科普活动
1.经常性开展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2.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3.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4.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5.积极促进科普与旅游结合,扩大科普教育影响面,并与所在地的村社、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性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6.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
三、教育科研类
(一)场地设施
1.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建立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开放接待
1.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110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60天以上。
2.每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或兼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1.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3.开发数字化科普媒介,打造云上展厅。
4.基地与所在地的村社、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性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5.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
四、生产设施类
(一)场地设施
1.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300延长米(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2.建立面向公众的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
(二)开放接待
1.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应不少于60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开放,平时设固定开放日,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2.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2000人。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1.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配备规范的讲解词。
2.建立长期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五)科普活动
1.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3.开发数字化科普媒介,打造云上展厅。
4.基地与所在地的村社、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性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5.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
五、信息传媒类
(一)阵地设施
1.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2.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业务量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10%。
(二)开放接待
面向公众积极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培养公众崇尚科学理念,并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1.设有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
2.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2名的专职人员。
(五)科普活动
1.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3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3.基地应充分发挥信息传播特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
六、科普活动站类
(一)场地设施
1.室内展示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应设立容纳50人以上的教室、报告厅等活动场所。
2.建立面向公众的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
(二)开放接待
1.年开放日应不少于60天。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开放,平时设固定开放日,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2.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2000人。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1.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
2.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或兼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建立长期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1.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3.开发数字化科普媒介,打造云上展厅。
4.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性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5.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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