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邪教犯罪诱因与防治对策
时间:2022年06月23日信息来源:不详 字体:

邪教犯罪运动是活着界范围内存在的一种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当局的极端社会举动。它的滋长和蔓延,有着深刻的多条理的缘故原由。邪教不仅具有公然的反社会性,同时肆意辚轹公民的私法权益。应坚持法治与教育并重的防治理念,从多层面修建邪教犯罪的防治系统。

一、邪教犯罪产生的缘故原由

邪教犯罪运动是活着界范围内存在的一种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极端社会举动。它披着宗教的外套,行使各种异端邪说蛊惑人心,蒙骗群众,不仅紧张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紧张阻碍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邪教犯罪的滋长和蔓延,有着深刻的多条理的缘故原由。

(一)政治信奉危急所至

因为现代中国社会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使得传统价值理念和社会生理受到强烈冲击。在新旧体系体例此消彼长的交替更迭之际,人们在多种价值观面前显得有些无所适从,新旧法律同时并存而造成的内容冲突和新旧法律不能适时衔接而导致的时间空档,使得中国社会处于紧张的社会失范状况,[2]引发了大量失范举动。这些失范举动不仅体现于经济领域,在信奉领域也较为凸起,集中表现为现代中国人的信奉危急。信奉危急是一个民族在政治上不成熟的体现,对一个民族的发展危害极其紧张,由于信奉危急会阻碍整个民族的发展,甚至最终将会使民族崛起的盼望落空。现代中国有一部分人“信仰”邪教,就是在缺乏政治信奉而导致信奉危急情况下的所作所为。

(二)受世界性宗教信奉热的影响

当今世界,无论东西方都有一些伟大影响的宗教,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他们各从容肯定的社会领域里有着壮大的影响力,世界性的宗教热在各地鼓起。[1]但是当社会向信息时代转轨时,传统宗教理念的某些方面又不适应转变了的社会,于是各种邪教就冒用某些宗教的名义、打着“创新”的旌旗、行使宗教理念,刻意迎合那些生理失衡而又得不到精确指导却急需追求一种体例自我解脱的公民生理,使之成为精神的“避风港”,因此被浩繁的人信奉。

(三)因为缺乏利益表达和实现渠道所至

中国是有着几千年封建独裁主义历史的大国,农业劳作的艰辛,封建独裁统治的阴郁,天然灾难的频繁,使中国农夫对美好生活寄予了更多的渴望和企盼。当这渴望和企盼不能寄托本身的力量实现时,就会转向“怙恃官”、皇帝和神灵。邪教的组织者们也看到了这一点。他们以诳骗和羁糜信徒,知足信徒的精神必要。对传统宗教思想资源的片面和污蔑行使,这种模式和途径有利于邪教组织诳骗数量浩繁的信徒。在这种“神气”十足的传统文化氛围中,邪教的滋长和蔓延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邪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从近年来邪教组织的种种犯罪运动来看,概括起来其社会危害性重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然反抗社会,对抗当局,紧张危害社会秩序

这是邪教组织最大的社会危害。邪教组织一样平常都有精密的内部组织,信徒必须遵守严酷的教规,在思想上、举动上对教主绝对效忠。同时邪教通过其精密的组织把各种歪理邪说逐级传达,散布谎言,蛊惑人心。偶然组织教徒进行各种非法集会、示威、游行,聚众围攻国家机关,紧张扰乱社会秩序。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先后在全国发展了30多个支部和道场,在海外发展了4个支部,拥有近万名信徒。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几年中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总站39个、指点站1900个、练功点28263个,曾经一度控制210万名练功者。[3]这些非法组织的成员纠集在一路,公开对抗社会。奥姆真理教于1995年3月制造了震惊世界的“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太阳圣殿教”在澳大利亚私运军火和在欧洲、加拿大等地洗黑钱。“法轮大法研究会”从1996年起,多次组织非法集会示威运动,围攻党政机关,聚众闹事。

(二)肆意辚轹公民的私法权益

公民私法权益,是指受法律规范珍爱的公民小我利益和价值。邪教犯罪侵害公民私法权益重要体现如下:

1、非法限定他人的宗教信奉自由。在当代法治社会宗教信奉白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邪教组织通过本身的一套反社会、反人类的教义和纪律规范,对其组织成员进行强制性的精神控制,进而对其成员进行人身控制,使其离开主体社会的价值控制系统,重新进行逆向的、错误的社会化过程,完全褫夺了其成员的宗教信奉自由的权利,这自己就是违背宪法规范的举动,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具有紧张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邪教组织不仅对外进行暴力和恐怖运动,褫夺不特定多数权或健康权,如中国的法轮功就常常以实现教义要求的名义,行使指使的手段,煽动教徒制造一系列的自尽事件,甚至在中国的政治心脏——天安门广场制造危言耸听的自焚事件,据报刊统计,近几年来,中国已稀有千名法轮功的演习者自尽身亡,这一行径,紧张地破坏了中国的社会秩序,超出了一样平常的自尽举动,具备了间接有心杀人的犯罪构成,不仅自尽者、自残者、自焚者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性的评价,而且法轮功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也应该承担间接有心杀人和间接有心危险的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峻制裁。

3、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重要体现为用诳骗的手段非法地占据他人的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邪教不是一样平常的犯罪组织,而是集宗教性、组织性和贪婪性于一体的反社会犯罪集团。邪教犯罪也不是一样平常的信奉型的犯罪,而是宗教性、财产性合二为一的有组织犯罪,其“宗教信奉”的背后蕴含着对财富的极度欲望。凡邪教,必聚敛钱财,大凡古今中外的邪教组织莫不如此。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中国的主神教、法轮功,无不打着宗教的幌子,大肆地聚敛钱财。李洪志的“法轮大法研究会”从1992年5月至1994年底,通过办学习班56期,收费300万元。

三、法治与教育并驾齐驱

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紧张性和提供调整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样平常性规则方能实现。假如没有某些具有规范性子的一样平常性标准,那么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就会出错。[4]邪教举动是社会失范举动,是社会利益紧张冲突的体现,在反邪教实践中,法治的意义尤其紧张。法律产生于人们对公平的渴望与寻求,社会公平是法律最终极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公平也是法律最巨大的使命,法治的同一性有利于形成社会的“有机连合”和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使国民将重要精力投人到国家建设的巨大事业中,可以消弭因为社会的不连合和社会不公而产生的精力分散状况和对国家与当局失去依靠,而“求助”于邪教。

康德曾经说过:“大天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题目,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5]因为我国历史上缺乏法制理念和法制传统,使得国人不得不在通往法治的道路上披荆斩棘。否则,我们的统统盼望,包括反邪教的盼望都将化为乌有。然而如何执行法治,进而铲除邪教,在当下的中国法学界说法不一。笔者认为,现代中国执行法治的关键在于教育,教育为实现法治,进而铲除邪教提供了基础性资源。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现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着权利,法律也实现这权利,权利是法的核心,保障权利是法律的最紧张的使命。人们每每在从事法律实践运动之后得到利益感受是法治社会的法律的内在要求,否则,基于人性的促动,人们将不会认同法律,法律信奉将会荡然无存。法律不是立法者想怎么制订就怎么制订的效果,而是决定于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征象,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6]因而,对法律的遵守必须建立在肯定的背景知识基础之上。教育能够加强民众对法律的认知能力,而建立在对法律具有深刻熟悉基础上的法律实践,每每会给实践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进而加强对法律的利益感,久而久之,形成对法律的信心,产生对政治法律的信奉,能够消弭信奉危急,从而消弭邪教的生理基础。

法治为人的创造力的开发提供了条件,但人的创造力的开发还必要教育作为其基本的动力,这在当今社会表现得尤为凸起,我们正在大力实施的科教兴国战略是这一结论的最有力的说明。没有知识的冲动是盲目冲动,无数次的盲目冲动所带来的效果只能是泄气丧气。教育可以使人获得知识,削减生活中的盲目冲动。法治社会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的教育机会,也为人们创造了平等竞争的社会秩序,以知识为基础的平等竞争更有利于使人们把更多的精力投人到社会财富的创造,有利于人们树立起生活的信念,从而可以消弭因为精力分散和生活态度的悲观而“求助”于邪教。

四、修建邪教犯罪防治系统

(一)增强反邪教犯罪的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早在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就特别很是正视对邪教的法律惩戒,其重要方法是通过在(刑法典)中规定专门的罪名,科以重刑;有的还颁布“分外惩禁命令”;也有的通过行政手段对邪教进行惩戒。

在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都没有邪教犯罪的罪名,不管是日本、德国、韩国,照旧英国、比利时、瑞士,他们一样平常都是把邪教犯罪的详细举动规定在一样平常的刑事法律的条目之中,他们中心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即使有邪教犯罪的专门法律,一样平常也没有邪教犯罪的罪名和概念,而代之以“精神诳骗罪和精神、生理危险罪”等详细的罪名。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有邪教犯罪罪名的国家,这反映了中国袭击邪教犯罪的决心和正视程度。中国刑法典规定了邪教犯罪的两个详细罪名,同时“两高”也对邪教犯罪中的详细应用法律的题目做出了细致的诠释。但是中国的刑事立法仍然未正视邪教犯罪的分外立法,立法缺乏体系性和结构性。对于邪教犯罪中的恐怖运动、敛聚钱财运动和有心杀人运动等犯罪举动,没有详细的立法,而是等同于一样平常的详细的恐怖犯罪、杀人犯罪、财产性犯罪,而对于精神诳骗和精神控制等犯罪运动却完全没有立法规定,使这些举动犯罪化。如许的立法模式完全忽略了邪教犯罪的特别性和社会危害的紧张性,忽略了邪教犯罪的详细举动与一样平常犯罪的详细举动的实质区别。这种立法模式流于情势,跟国外的反邪教犯罪的立法模式没有本质的区别,在立法技术上甚至还不如国外的反邪教犯罪的立法技术简洁、正确,难以在法理上解决信奉型犯罪与宪法规定的宗教信奉自由原则的冲突。上述题目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当从完美立法方面人手。

首先,创制反邪教犯罪的专门法律,使邪教犯罪的立法专门化、体系化,凸起邪教犯罪的本质特点。在如许的前提下,把邪教犯罪中的恐怖运动、杀人运动、敛财运动、精神控制运动和精神诳骗运动直接规定在反邪教犯罪的专门法律之中,使之详细化为邪教恐怖运动罪、行使邪教杀人罪、行使邪教聚敛财产罪、邪教精神控制罪、邪教精神诳骗罪等等罪名,并在规定量刑档次和量刑幅度上,凸起对邪教犯罪的重点处罚。表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其次,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经验,一个有用的措施是制定严酷的法律,增强对“社团”的登记和监控,从而提防各种邪教的产生与发展。我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社会整体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该条例中有一些关于增强对各类社团的监督管理规定,但该条例的内容不够细致,尤其是对于非法社团的监督管理没有给予充足正视,这也导致在实践中,缺乏有力的法律手段制约非法社团的运动。因此,有关行政立法部门必须要制订严酷的法律,增强对各类社团的登记与监控,从“源头”上去控制和提防邪教运动。

(二)强调教化和人文关怀

邪教犯罪中涉及到人的思想观念、宗教信奉,是属于精神意识方面的题目,仅通过袭击是难以从根本上见效的。当今社会,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是支撑完备文化价值系统的两大支柱。科学可以破除迷信、揭示真理,但科学对真理的寻求是一个无穷接近真理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类最终能够熟悉终级真理,但熟悉的过程却永久不会制止。这其中蕴涵的命题是,无论科学如何昌明,就真实、详细的时空环境而言,总是存在人类未知的领域。人们的实际必要单靠科学和科学精神每每难以充分知足。科学临时办不到的恰恰必要人文精神来填补。[7]邪教犯罪也正是行使这一实际而“填补”部分人的实际必要,因此我们在袭击邪教过程中,不仅要用科学精神去揭露,还要有正面的人文价值去与之抗衡。这一点表现在实际社会中便是强调在思想领域内的教育感化,在整个社会中增强人文精神培育,使我们的社会充满关怀和温暖。

(三)关心弱势群体,构建协调社会

21世纪初,是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在这临时期中,社会处于剧烈的转型状况,社会阶层分化显明,出现了很多新的利益阶层,贫富分化加剧,因为各种缘故原由必然出现一些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我们不能置若罔闻,麻木不仁。当局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题目。这些题目重要是医疗保障题目、生活保障题目、下岗人员再就业题目等,进一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再就业工程、失学救助措施,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体系体例改革,加大对“三农”的扶助等,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协调社会,使群众深刻地领会到社会主义的优胜性,从而自发抵制错误信奉和歪理邪说,如许就能大大削减邪教产生的群众基础。(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白廷举.论邪教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青海社会科学.2002(3).

[2][美]道格拉斯·瓦可斯勒.越机社会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3]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作者:尹强明 尹传峰  /   编辑:富阳反邪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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