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高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新司法诠释的解读和思考
时间:2022年06月23日信息来源:不详 字体:

1997年我国将邪教犯罪列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99年、2001年颁布了两个司法诠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邪教组织的刑罚档次进步,并增设了致人重伤的入罪情形。此次宣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行使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两个司法诠释废止。

此次司法诠释出台并非无意,有强烈的实际需求:一是刑法条则已发生变动,以往的司法诠释和新的刑法条则不能正确符合,存在肯定的冲突和空白,刑法条则转变后,响应的司法诠释理应随之做出更改;二是距离最近的一次司法诠释也已曩昔近十五年,期间社会环境急剧转变,出于袭击犯罪的实际要求,司法诠释必要更新。

笔者从立法精神和实务运用的角度出发,对此次司法诠释的条目一一做以解读,盼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扩展邪教组织的内涵,果断袭击邪教犯罪

司法诠释第一条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行使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之前认定邪教组织的条件为 “神化首要分子”,此次司法诠释将“鼓吹首要分子”纳入进来。

在上世纪末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类气功学说和封建迷信举动极为泛滥。邪教组织为吸纳成员,大多采用更为激进的体例,通过神化“教主”、“救世主”,在精神上控制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举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危害。“法轮功”就是最凸起的代表之一。因此,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区别邪教组织和一样平常性的封建迷信的紧张特性之一,就在于是否神化首要分子。

随着国民文化素质的团体进步,加上网络技术的长足发展,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今非昔比,社会环境已发生紧张转变。日趋文明、开放的社会环境导致邪教组织的模式发生明显转变,一个是用“教主”、“救世主”神化小我这一体例的蛊惑力赓续降落,该模式不再占绝对地位,很多邪教组织选择以变相的包装、鼓吹来吸引成员;再者就是邪教组织为了躲避法律处罚,刻意去神化色彩,传播途径由公开性、大范围传播转向半公开、小范围。

在此趋势下,“神话首要分子”这一认定条件已经存在显明空白,给部分邪教犯罪留下较大漏洞。此次司法诠释将“鼓吹首要分子”纳为袭击范围,无疑是顺应社会阶段必要。司法人员应深刻把握这一立法意图,积极履行应有职责,袭击邪教犯罪。

二、细致规定刑罚标准,有利于实践操作

司法诠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情节紧张、情节分外紧张、情节较轻三档刑罚标准,其中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实用性最广的量刑格次,列出了十二项详细的标准,其中一至七项为危害紧张的举动,八至十二项细致规定了制作、传播传单、图片、电子文件的数量标准。情节分外紧张、情节较轻参照情节紧张档次,在数量上分别设立了五倍和五分之一的标准。此外,第七条对变更后的刑法条则做了增补诠释,细致规定了致人伤亡的处罚格次。

由此可见,司法诠释对量刑标准的规定总体可以分三类,第一从举动体例或影响来判断情节是否紧张,第二通过举动的数量来判断情节是否紧张,第三以造成人身危险的效果来认定量刑格次。因为我国地域间经济文化差异显明,地区之间关于法律的适用题目分歧较大。司法诠释规定较为细致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争媾和分歧。

笔者细致到,司法诠释所规定的入罪情形较广,并设置了兜底条目,我们的司法机关应积极适用法律,袭击具有划一危害的邪教举动,确保社会秩序稳固。同时也必要司法实务人员深入对比各个情形的社会危害大小,正确把握定罪处罚的标准,公平地处理案件,平等对待每一个举动人。

三、同一计算体例,严峻袭击制作、传播举动

司法诠释第六条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行使通信信息网络张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情势的,可以根据本诠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响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虽然对不同种类或情势的举动,进行按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的方法不是首次提出,在司法实践中也运用颇多,但是能否采用这一体例,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有着特别很是大的争论,每个地区的执法标准不一,甚至统一个地区针对不同的罪名都存在分歧。总体而言,关于不偕行为数量是否折算的题目,各地的适用情况较为紊乱,而且大多数地区持保守态度。

此次司法诠释在本罪名中明确规定可以采用相互折算累计的体例,避免了本罪名再就此题目出现争议。同时,在制作、传播途径多样化的社会背景下,该种计算体例无疑是有利于袭击邪教组织的,而且在肯定程度上为其他罪名的司法诠释的适用提供了参考,有利于实务工作者诠释和适用法律。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罚和挽救并行

司法诠释第八条和第九条共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做犯罪处理”四种情形,对不同种类的举动人适用不同的刑罚规则。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针对影响恶劣、屡教不改、影响未成年人的举动人,予以从重处罚。第九条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对情节较轻,朴拙悔罪,及时退出邪教组织的人员,可予以免除处罚。第九条第二款更是明确指明:“举动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朴拙悔罪,明确透露表现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运动的”,予以减轻处罚,在量刑格次上降格处理。

首先,表现了法律的教育作用。此次司法诠释对待不偕行为的态度旌旗光显,量刑幅度很大,以严峻的刑罚迫使举动人不敢轻易触碰几个雷区,并指导举动人及时退出邪教组织,停止从事邪教运动。司法实践中,要天真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法律教育和指导作用,一方面对社会影响广、危害效果大的犯罪举动严峻处罚,遏制邪教蔓延;另一方面以挽救教育为主,指导社会风气沿着好的方向发展。

其次,表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持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稳固,维护公众及个体的基本权益。假如通过其他体例能够达到上述目的,就不必动用刑法予以处罚。此次司法诠释规定:“举动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受蒙蔽、胁迫人员一样平常为被动进入邪教组织,犯罪地位较低,犯罪作用有限,许多情况下充当着被害人的角色,这个群体和积极自动实施犯罪的首要分子、主干分子截然不同,通过恰当的教育和挽救就足以消弭危害,没有需要再加之刑事处罚。因此对待这个特别的人群,要站在刑法谦抑性的角度上多加考量,郑重认定是否作为犯罪处理。

五、确定鉴定机关,规范办案程序和证据标准

第十五条规定:“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笔者在从事公诉工作时,对物品的鉴定题目感慨较多,由于鉴定结论每每直接影响定罪与否。倘使鉴定标准不同一,在现实操作中很有可能导致所办理案件的质量良莠不齐。

邪教宣传品的鉴定也是如此。司法诠释出台之前,在认定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的题目上,各个司法部门实行的情况差别较大,这种征象导致案件证据标准不一,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也不利于法律的同一实施。此次司法诠释明确鉴定的机关和级别,在鉴定程序上保持了公正,为实践操作扫除了一大停滞。

六、结语

另外,司法诠释在第五条、第十一条至十三条专门规定了犯罪形态、犯罪竟合、共同犯罪的题目。将犯罪准备举动和广泛的帮助举动均纳入犯罪处理,有利于铲除邪教组织产生的泥土,阻断其发展途径。

此次司法诠释内容周全过细,含义深刻雄厚。我们司法捍卫者不仅要熟知司法诠释的内容,更要体会立法的精神和实际必要,正确把握对待邪教组织的刑事政策,天真适用法律诠释,以小的司法成本解决大的社会题目,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彰显公平公理。

[ 作者:寇居节  /   编辑:富阳反邪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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